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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 申請級分 (舊制)

111 學年英語授課課程認列教學級分條件表

課程屬性

課程名稱
(可能開設課程名稱*)

認列條件

備註

共同

科目

英語授課課程

須符合下列4項條件。
1.通過英語授課認證。【認證五年內未開課(英語授課課程)即失效】
2.授課事實。
3.參加校內外英語授課相關培力研習。(通過英語授課認證之教師,本項即達標)
4.授課學年須參加共教中心等公開教學課程分享。

英語授課科目(依照輔英科技大學科目表制定及課程開設要點第8條辦理或學校指定之科目)

 

若非校內主辦單位,可填寫"校外",並於下方欄位上傳佐證。
(須上傳佐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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